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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
中外律师事务所可在自贸试验区内联营 市司法局出台细则
发布日期:2014-12-01 10:41
  

 

自贸区法律服务对外开放迈出重要一步。1125日,中国上海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制订的《上海自贸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和《上海自贸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这意味着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同时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只能“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今年1月,司法部批复同意《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上海自贸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随后上海司法行政部门开始着手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根据实施办法,中外律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在互派法律顾问的合作中,申请参与试点的中外律师事务所,至少一方要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机构,即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自贸区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在自贸区内设立;一家中国或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与一家外国或中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互派法律顾问的法律关系,互派法律顾问应当经过市司法局备案;中国律所和外国律所互派法律顾问的数量不得超过3名等。

在中外律所联营的合作中,则规定了申请参与联营试点的中外律所,至少有一方要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机构;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一家中国或者外国律所只能与一家外国或者中国律所建立联营合作关系,联营应当经过市司法局核准;联营名称由中国律所名称加外国律所名称(可用中外译名)再加“(自贸试验区)联营办公室”的字样组成,名称应当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等。

实施办法还规定,在互派法律顾问的合作中,中国律师在被派驻到外国律所驻上海(含自贸试验区)代表机构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可以中国律师身份向客户提供中国法律咨询服务和涉及适用中国法律的民商事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服务,可以分工协作方式与外国律所驻上海(含自贸试验区)代表机构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可以就重大复杂法律事务提请所在的中国律所与外国律所合作办理。

外国律师被派驻到中国律所或者分所担任外国法律顾问期间,除向接受派驻的中国律所或者分所提供外国法律信息、法律环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外,可以外国律师身份向客户提供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可以分工协作方式与中国律所或者分所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

在中外律所联营的合作中,中国律所与外国律所可以共同以联营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在各自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范围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办理中国以及外国法律事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实施办法也对中外律所的“合作禁区”作出了界定。如中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其分所负责人、外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其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均不得作为派驻律师,到对方律所担任法律顾问;参与联营业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及其驻华代表机构、代表和雇员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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