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仓库及收货人:
为进一步规范应施检货物信息录入工作,避免不合格货物数据比对错误,现再次明确直单货物的运单号录入要求。
各单位在空港版中录入运单信息时,对于直单货物的分单号,统一按照00000000 录入,特此通知!
机场国检局货物检验检疫处
201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