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1〕7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1-1-30 | 【生效日期】2011-1-30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海关总署发布了2010年第27号公告。鉴于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锦纶6切片商品的税则号列调整为39081012,现就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锦纶6切片时,相应的商品编号应当填报为3908101200。
二、对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