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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1 11:09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135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现就2012年6月1日(报检日期)即将实施的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增检疫审批产品
    所有进口养殖水产品须办理进境检疫审批。实行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见附件1。进口商在报检时须提供书面材料声明进口水产品的养殖或野生属性。
    二、进一步规范证书格式
    凡未附具经总局确认的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水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截止2012年2月,已与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名单详见附件2。
    三、进一步规范产品申报
    进口商或其代理商申报进口水产品(不包括水产制品)品名时,须在CIQ2000系统完整、规范录入进口水产品的品名及拉丁学名,格式如:竹荚鱼(Trachurus Japonicus)。申报时,请参照国外检验检疫证书注明的产品学名。报检时,须提供详细的《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货物清单》(中文品名后注明拉丁学名,一一对应)。我局将根据国外检验检疫证书、货物标签等实施核查,发现不符的即按不合格食品处置。
    本通知所规定要求自2012年6月1日(报检日期)起在上海口岸正式执行。请进口商及时告知国外供应商做好相关准备,以便上述检验检疫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实行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

    附件2:已与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名单   

    附件3:进口养殖/野生水产品声明(样张)                        

20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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