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于2001年联合发布了第14号公告,公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涂料实施法定检验,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进口涂料,不得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为加强对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督管理,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第18号令——《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对进口涂料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和口岸抽检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模式,即涂料生产商、代理商或进口单位在涂料进口前预先向国家指定的备案机构登记备案,并送样至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专项实验室检测,检测合格后,备案机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正式进口涂料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是否登记备案分别实施抽批检验或批批检验,以防和拒绝有害物质超标的涂料进口。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和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中心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备案机构和专项检测实验室,积极推行进口涂料备案制度。申报室内用涂料,专项检测结果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签发备案书,准予进口,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备案,不准进口;申报其它用途涂料,均可签发备案书,准予进口,但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室内涂料强制性标准要求,在备案书中加注“不适合室内装饰装修使用”。迄今为止,上海备案机构已签发各种用途进口涂料备案书1700多份,其中用于室内的涂料有200多种;另有来自13家生产厂商的其中17种型号的室内涂料,因有害物质超标,不予签发备案书,不准进口。
对取得备案书的进口涂料,货物到达上海口岸时,由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抽批检验。目前已抽查出4批来自美国的某品牌“1877”和“2298”室内涂料游离甲醛超标,日前已被退运出境。对未取得备案书的进口涂料,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采取批批查验或检验的办法,一旦发现室内涂料有害物质超标,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退运、销毁等处理。
自2002年进口涂料实施备案制度以来,绝大多数供货商能自觉遵守我国技术法规规定,使得输入我国的涂料有害物质指标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于少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室内涂料,生产经营企业为维护自身品牌和信誉,大部分能自觉不进口,或自觉改变生产工艺或配方,保证输入我国的涂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也有少数企业为牟取眼前利益,继续销售或使用不合格进口涂料。在此,有关人士提醒建筑销售部门,对上货架的进口涂料,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涂料备案书等有效证明,并标明是否为室内用途。消费者如发现不合格进口涂料在市场上销售,请随时向上海检验检疫局举报(联系电话:68563030-1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