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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验检疫局调整口岸非典检疫措施
发布日期:2012-01-13 15:41
  

        为使上海口岸“非典”防治工作适应逐步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的需要,将“防非”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并逐步实现由应急措施转向常态管理和长效管理,上海检验检疫局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上海市政府对“防非”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对上海国境口岸“防非”检疫措施作出了相应调整。
        一、调整海港口岸检疫措施如下:
        (一)对来自非SARS疫区并在2周内未停靠过SARS疫区的船舶,如船上人员无发热和其他非典症状,并符合电讯检疫要求的,恢复电讯检疫,由船方测量每位船员、旅客体温,并在《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上注明体温值,在船舶办理入境检疫手续时交上海检验检疫局航交所办事处验收。
        (二)对来自SARS疫区的船舶,依旧实施登轮检疫和消毒处理。如船方能提供已进行SARS预防性消毒处理申明的,可不再进行防治SARS的卫生处理;
        (三)不再对来自国内其他地区的国际航行船舶实施临时登轮医学检查。
        二、调整空港口岸的检疫措施如下:
        (一)对来自非SARS疫区的入境航空器,不再登机测量体温,但入境旅客和机组人员须在机场入境通道接受红外线体温测量;
        (二)对来自加拿大的入境航空器仍然登机测量体温并进行消毒。如航空器已经实施SARS预防性消毒处理的,可不再进行防治SARS的卫生处理;
        (三)加大对出境旅客的体温监测力度,增设出境旅客体温监测通道,增加设备和人员,加快通关速度。
        三、对在入出境人员中发现的体温在37.5℃-37.9℃(含37.5℃)人员,如2周内无SARS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2周内无SARS流行地区旅行史,且无其他SARS症状的,要求其自行到指定发热门诊作进一步检查。体温在38℃及以上的,依旧送指定医院作进一步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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