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蒋原
中国加入WTO有15年了,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当前,全球贸易和供应链格局正发生着巨大变化,世界贸易规则正产生着深远影响。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是国家赋予质检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质检部门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服务外贸发展的重要途径。
新形势呼唤新思路
应对世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需要。当前,全球贸易增长乏力,外贸形势复杂严峻。2016年6月WTO发布的最新监控报告显示,20国集团贸易限制措施达到危机以来的最高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西方国家强化贸易保护主义,除反倾销、反补贴等传统手段之外,在市场准入环节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劳工标准、绿色壁垒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将“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强化贸易摩擦预警,化解贸易摩擦和争端”列入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加快对外贸易优化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技术性贸易措施可分为合规无损害、合规损害措施、非合规措施。质检总局组织的十年调查分析显示,占技术性贸易措施大多数的合规措施短期呈现贸易抑制,而中长期来对贸易有促进作用。发挥“倒逼”创新作用,能有效提升我国制造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质检系统在积极帮助产业摆脱短期抑制影响的同时,要引导企业实现科学应对与转型升级并重,运用合规措施主动转化并适时超越国际先进技术性贸易措施,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质量供给。
聚合质检系统职能的需要。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通过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的运用和管理,通过守护国门安全,能聚合质检系统现有的各种职能,使把关和服务相得益彰。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与相关职能间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内在与表现形式的关系。把握好这一关系,有利于质检整体规划与职能宣传,有利于质检增强国际贸易规则话语权。新形势下,质检总局将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摆在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开展能力提升工程,出台《质检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意见》,对全系统提出了新要求。
新要求亟须新体系
构建多方合作体系。新时期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过去15年来的经验教训表明,制约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发展的最大问题是“孤岛效应”,体现在质检系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线条主动拟合不够;与包括相关部委、地方政府、产业、协会、科研院校等在内的各相关主体缺乏共享共治,尤其是应对资源没能充分与产业分享;质检各相关业务职能优势有效整合不足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由质检组织实施,但利益落脚在产业和实体经济各领域。因此,合作是关键。构建全面合作体系,畅通渠道,搭建平,台吸引方方面面共同参与,尤为重要。
构建产业对接体系。当前发挥质检系统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牵头作用,必须建立产业对接体系。一是针对国外非合规措施和对我国产业有针对性损害措施,通过各种国际合作平台或必要的反制措施,争取公平贸易的国际贸易环境。二是解决信息不对称,这是政府规制的经典目的之一,也是企业的最强烈需求。三是主动措施手段,引导产品和产业升级发展。四是尊重市场规律,大力发展技术性贸易措施服务市场,为中国产品获得国外市场准入创造便利。五是关注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维护产业安全的需求。
构建相对独立的工作体系。从直属机构角度看,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侧重于规则、经济理论和发展趋势的调查研究,形成理论成果,为各相关职能所用;侧重于整合各类资源,促进国际合作平台与经济发展和产业利益对接,形成谈判磋商支撑体系,行使好国际贸易规则赋予的各项权利。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既与其他工作紧密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构建相对独立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体系,既能有利于明确职责,又有利于检验检疫机构主动转变职能,摆脱执法目录局限,将职能延伸到更广泛的领域。
新机遇期待新行动
加强组织领导。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迎来新机遇,各级工作领导小组要保持常态运行,主动围绕5大任务开展策划,即服务国家外交大局、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外贸发展、引领转型升级、完善工作体系。要开展多层次多边双边国际合作顶层设计,做到有组织、有落实、有督导。建立重点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收集、分析、处置和预警机制,逐步构建重点产业技术法规数据库。建立合规审查和产业损害评估相结合的评议机制,以及国际合作议题项目管理机制。
加强平台建设。围绕解决产业实际诉求,构建服务网络,完善产业服务机制,利用和搭建各类合作平台,吸引各类社会主体。开展应对示范,提升产业应对主体意识,对接国际合作渠道与产业诉求,紧密结合地方发展需求,不断完善服务机制。
加强能力建设。继续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前瞻性政策理论研究,为改革创新建言献策,做到研用并重,指导与进出口货物贸易相关的各项检验检疫工作。建立人才梯队,使技术性贸易措施服务能力成为检验检疫基础能力。加强宣传能力,做好整体职能宣传,凸显检验检疫职能作用。